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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