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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