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