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