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