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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