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