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六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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