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六条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