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