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