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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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