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