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尾矿水应当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与尾矿库外的雨水混合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依法安装流量计和视频监控。 污染物排放口的流量计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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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