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新建尾矿库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应当避免穿越农田、河流、湖泊;确需穿越的,应当建设管沟、套管等设施,防止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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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