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新建尾矿库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应当避免穿越农田、河流、湖泊;确需穿越的,应当建设管沟、套管等设施,防止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