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和普速铁路三等及以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根据实际配备安全检查仪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和普速铁路三等及以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根据实际配备安全检查仪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