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