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因安全检查工作损毁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托运时夹带禁限物品,将禁止托运的物品匿报、谎报为其他物品托运,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因安全检查工作损毁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托运时夹带禁限物品,将禁止托运的物品匿报、谎报为其他物品托运,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