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因安全检查工作损毁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托运时夹带禁限物品,将禁止托运的物品匿报、谎报为其他物品托运,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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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