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拒不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