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未对安全检查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未对安全检查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