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网站、车站和旅客列车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宣传铁路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等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