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安全检查人员,冲闯、堵塞安全检查通道,破坏、损毁、占用安全检查设备、场地等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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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