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有关安全检查的投诉举报,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知识培训,以及识别、发现和处置禁限物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有关安全检查的投诉举报,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知识培训,以及识别、发现和处置禁限物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