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禁限物品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旅客提出需要交车站保管的物品,车站应当为其提供保管服务,免费保管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旅客自弃、超过保管期限的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规定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的约定及时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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