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禁限物品处理

第三十条

车站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随身携带属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办理托运、交车站保管或者自弃等方式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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