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禁限物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或者旅客声称本人托运和随身携带上述禁限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爆炸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旅客自弃物品中发现上述禁限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