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禁限物品处理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向旅客告知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