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禁限物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向旅客告知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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