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检查实施
第二十六条
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在综合客运枢纽设置封闭、连续的联运旅客换乘通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换乘流程,界定各方责任,实现安全检查互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安全检查实施
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在综合客运枢纽设置封闭、连续的联运旅客换乘通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换乘流程,界定各方责任,实现安全检查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