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安全检查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安全检查区域与未安全检查区域分区隔离。旅客临时离开已安全检查区域,返回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对未离开已安全检查区域的中转换乘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不再对其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