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检查实施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应当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 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因尺寸、形状、重量等原因无法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应当实施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在视频监控设备覆盖的场所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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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