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旅客列车根据安全检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 在配有安全检查仪的车站应当配备值机、手检、处置等安全检查人员。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仅在车站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可以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旅客列车根据安全检查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人员。 在配有安全检查仪的车站应当配备值机、手检、处置等安全检查人员。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仅在车站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可以不配备安全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