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