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