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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