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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