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