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而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则未依法组织听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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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