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而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则未依法组织听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当事人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而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则未依法组织听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