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依职权的听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部门应当报委领导批准后组织听证: (一)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需要听证的; (四)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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