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第二十四条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