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二十四条

延期听证和中止听证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和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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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