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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