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二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时间、地点、事由; (二)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的意见; (五)当事人辩论、申辩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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