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六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三)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听证条件的,受理听证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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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