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四条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5 日内,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3 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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