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四)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听证事项的情况; (二)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三)进行质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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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