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测 井

第九十七条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煤层气企业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放射源掉入井内的,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失败的,应当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打水泥塞封固。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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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九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