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测 井

第八十三条

仪器起下速度应当均匀,不得超过4000米/小时,距井底200米时应当减速慢下;进入套管鞋时,起速不得超过600米/小时,仪器上起离井口约300米时,应当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