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