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五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