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五十二条
防雷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二)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引下线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 (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管线阴级保护效果; (七)接地装置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