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 第五条独立法条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