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八条
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应当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工程设计
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应当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