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九条

在煤层气企业含硫化氢的煤层气井进行井下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喷措施; (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立即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者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五)进行对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时,采取硫化氢防护措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