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 (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能够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井场内禁止烟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采取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 (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能够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井场内禁止烟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采取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