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