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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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