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十章 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五十六条
站场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站场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